北京外國語大學考試規(guī)定
來源:北京外國語大學網
時間:2024-05-07 14:41:01
北京外國語大學紀律處分規(guī)定(考試違紀部分表格版)
處理規(guī)定 | 違紀作弊行為 | 對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辦法 |
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 成績無效 不予補考 | (一)在身體所能接觸、控制范圍內保留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、筆記、紙張等物品者(開卷考試時,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、資料除外); | 將所涉及物品放到講臺,或指定位置,允許學生繼續(xù)考試 |
(二)將手機、電子詞典等通訊設備或電子設備放在考試座位附近; | ||
(三)考試中東張西望,企圖偷看他人試卷; | 口頭提醒,制止學生未經行為,允許學生繼續(xù)考試 | |
(四)違反考場紀律且不服從監(jiān)考人員管理,拒不改正的; | ||
(五)違反考場紀律經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; | ||
(六)其他嚴重擾亂考場秩序、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規(guī)程的行為。 | ||
記過處分 留校察看 成績無效 不予補考 | (一)翻閱或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、筆記、紙條或其它載體中信息者(開卷考試時,教師允許查閱的書籍、資料除外); | 收取學生試卷,終止其考試,試卷上注明“作弊”在考場記錄單上寫明學生作弊事實,讓學生簽字確認。如學生拒絕簽字,兩位監(jiān)考老師簽字確認) |
(二)傳遞、接收或擅自拿取他人答卷、草稿紙、紙條者; | ||
(三)在桌面、手上等處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; | ||
(四)在考場內以借用計算器、工具書、文具等物品的方式傳遞、接受有關答題內容者; | ||
(五)利用各類電子儲存器或各種通訊工具,在考試時查看或接收與考試有關內容者 | ||
(六)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,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有關內容者; | ||
(七)偷換試卷或本人試卷寫他人姓名或代號。 | ||
記過以上處分 成績無效 不予補考 | (一)以央求、送禮、請客、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更改成績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 | 考試成績無效,記錄學生作弊事實,讓學生簽字確認。 |
(二)盜取或者試圖盜取學校內考試試卷且有實際行為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 | ||
(三)考試后,單獨或者串通有關人員采用各種手段涂改、更換試卷,修改、偽造考試成績的;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 | ||
開除學籍處分 | (一)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| 考試成績無效,記錄學生作弊事實, 讓學生簽字確認。 |
(二)組織作弊 | ||
(三)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| ||
(四)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| ||
(五)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|
此表格根據《北京外國語大學紀律處分規(guī)定》第三章第十三條、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整理。
教務處
2018.12